燕園港澳臺僑聯考教研中心
公 告
2012[蘇] 009
2012[昆] 010
受文:2012年第五屆港澳臺僑聯考衝刺班全體同學
主旨:關於2012年10月份第二次階段性考試事宜
為瞭解各位同學學習狀況以及同步教學進程,檢驗各位老師的授課水準,燕園將針對聯考衝刺班全體同學進行階段性考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日期:
蘇州:2012年11月01日和02日;昆山:2012年11月01日和02日。
時間及科目安排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監考老師 |
11月01日 (Day 1) | 9:00-11:30 | 中 文 | 蘇:地數;昆:語曆 |
13﹕30-15:30 | 英 語 | 蘇:地數;昆:語曆 |
15:30以後 | 放學 | —— |
11月02日 (Day 2) | 9:00-11:00 | 數學 | 蘇:地化;昆:英物 |
13:00-15:00 | 物理、歷史 | 蘇:地化;昆:英物 |
16:00-18:00 | 化學、地理 | 蘇:地化;昆:英物 |
18:00以後 | 同學放學,各位老師用餐後批改試卷。 |
二、考場安排:座位位次見考前公告之《考場位次表》;
三、考場規則:依燕園2011年2月發佈之《考場規則》。本《考場規則》公告於考場前,並附於本公告後。
四、第三次階段性考試時間預告:2012年12月03日和04日。
五、臨時考生:若有非本班同學需參加階段性考試者,請事先與趙老師、李老師聯絡,便於準備試卷、告知收費標準與訂定座位編號等。
六、命題與考試:本次考試為燕園教師命題,考試時間、試題結構、評分標準嚴格依照《2012年全國聯招考試大綱》,蘇州昆山同步開考,同步發佈成績。
七、考試範圍:
*在第一次階段性考試內容基礎上再增加如下內容:
語文:綜合;
數學:(1)三角函數(2)數列;
英文:句子成分、時態、句式結構(反義疑問句、特殊疑問句等)、it的用法;
物理:(1)動量(2)機械能(3)電場(4)天體運動
化學:第七章烴的部分;
歷史:古代史+中國近現代史(上冊)第一、第二章;
地理:大氣和水;
八、考場規則:
燕園華僑港澳臺聯考教研中心考試考場規則
1、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在考試前20分鐘憑准考證號或有效證件進入考場,遲到15分鐘者,不得進入考點考試(有聽力考試的外語學科開考前30分鐘組織考生進入考場,開考前15分鐘起禁止遲到考生入場)。
2、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尺,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行動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有電子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和錄放設備以及修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3、英文聽力部分採用擴音器方式播放,不需要佩戴耳機。
4、考生進入考場,即按准考證號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核查。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塗姓名、准考證號,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不准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5、考生不准使用紅色字跡的鋼筆、水筆、圓珠筆答題,鉛筆答題答卷無效,專用答題卡須用2B鉛筆塗點,塗點要規範。
6、考生必須在試卷或答題紙(卡)規定地方答題,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無效。
7、考生答題時,如遇試題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但對試題內容不得要求監考人員作任何解釋或啟示。
8、考生交卷離場時間不得早於每門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離場時須將答卷、草稿紙(夾在試卷內)一併交出,不得將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走。交卷離場後,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准吸煙,不准喧嘩,不准交頭接耳,不准偷看、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題內容,不准傳抄答案或交換答卷等。
10、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翻放,安坐在原位,等監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答卷後,方可離場。
九、違紀處理:
燕園港澳臺僑教研中心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之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三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第四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上述違紀和作弊行為之一的,監考老師可以依據實況進行以下處罰:
(1)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2)宣告本次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常式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江蘇省燕園港澳臺僑聯考教研中心
2012年10月18日
本內容公告至學校佈告欄及家長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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